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邱瑾玉)2014年12月30日,定西中院对任明芳请求该院二审无罪赔偿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任明芳不服,向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3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指派审判员对任明芳请求定西中院二审无罪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质证。在庭审质证中,赔偿请求人任明芳和赔偿义务机关按照相关程序权利,双方对各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申辩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将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
定西中院一审认定,2007年,任明芳经他人介绍与何彦通(其妻子李明芳当时失踪)同居。2010年4月,因精神疾病走失四年的李明芳回到何彦通家中,任明芳便搬回自己家中。2010年8月18日晚,任明芳到李明芳家两人发生争吵。后李明芳被人打死抛至清水电站库区。9月3日,该尸体被电站民工发现。经鉴定,李明芳符合死后入水的特征,具体伤亡原因无法判断。
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明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任明芳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仍作出被告人任明芳死缓,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判决,任明芳不服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欠缺直接的客观性证据。原判认定任明芳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任明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二审改判任明芳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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