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12年4月初,因性格不合,二人分手。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张某来到王某家中,以与王某恋爱同居期间怀孕,并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为由,向王某索要手术费用。王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王某不顾被害人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发第二天,张某报案,广饶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尹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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