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被告某公司所属东营分公司与被告秦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由秦某承包其所承揽的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某大厦工程中的土建、安装等工程,期间原告郭某某受秦某雇佣在该工地从事工程施工。截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还欠郭某某劳务费42000元。后郭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一纸诉状将秦某、被告某公司及其所属东营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及被告东营分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施工资质的被告秦某,对原告郭某某所主张的劳务费用应在被告秦某所承担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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