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驾驶面包车的封某停车欲购买馒头时,由于开车门过猛,致使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的程某躲避不及撞上车门,造成程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认定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程某将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余元。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指出了封某的错误,并对其作了释法明理。最终封某同意承担程某的全部损失。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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