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田振玉共有来自三个行贿人的受贿事实。其中,2010年下半年,田振玉利用担任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为广饶县某镇原党委书记王某某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自2008年中秋节至2014年3月,田振玉先后14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
第二个行贿人是广饶某企业董事长赵某某。2003年,田振玉利用担任东营市委常委兼广饶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在企业用地、悬挂特号车牌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至2013年,田振玉利用担任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利益。自1999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田振玉先后17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
第三个行贿人是东营市某局工勤人员张某某。2011年1月,田振玉利用担任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向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协调某集团作为担保方,张某某使用该290万元贷款进行高息放贷。2011年7月,田振玉收受张某某人民币60万元,用于归还在北京购房时的借款。
据了解,案发后,田振玉在接受山东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田振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请求审判机关从轻处罚。
上午的庭审一直持续到12:50,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对于何时继续开庭或者宣判,没有当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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