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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公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大人做的事应该是教教孩子们怎么保护自己

来源:黄三角早报 2016-10-26 23:16   https://www.yybnet.net/
5月26日,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东营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据悉,2010年至今,东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1件73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案件15件15人。

男子“惦记”包子铺老板女儿

深夜将其抱走后强奸杀害

2014年1月2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燕某驾车窜至广饶县一干桥被害人父亲经营的包子铺就餐,期间燕某见到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12岁)后心生歹念。当晚11时许,其潜入包子铺将张某某抱出,开车将张某某带至暂住房,先后两次强奸张某某。后因张某某辨认出自己,燕某恐其罪行败露,同年1月27日下午先后用手掐、用绳子勒张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又用电线将尸体与砖头捆扎,于当日下午6时许抛尸至小清河。同年2月18日晚,公安机关将燕某抓获。

东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其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据此以被告人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该案上诉、抗诉期满,已报请山东省高院复核。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满释放人员因生活无望而不惜一切代价报复社会的案件。燕某24岁时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后,燕某年近半百,无生活来源,对生活失去信心,十日内连续作案三起(另两起为强奸罪和危险驾驶罪),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同时,该案也警示我们,安全无小事,尤其在营业性场所,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监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其次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将伤害降至最低。

中学司机借网聊

诱奸三名未成年少女

被告刘某是某中学一名司机,2014年2月14日,刘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刘冰"的身份与石某某(13岁11个月)进行聊天,约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承诺给其一定物质或金钱。2014年3月8日,刘某在某宾馆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同年2月,刘某通过石某某与丛某(13岁10个月)认识,熟识后刘某在宾馆内与丛某发生性关系。没过多久,刘某又用同样手段与牟某(13岁)发生关系,后刘某用网名为"青春"的QQ号与牟某联系,以要将牟某裸照散播到网络相要挟,后用"刘冰"的身份与牟某联系,以帮助牟某处理此事为诱饵,于2014年4月15日驾车将牟某带至六干河旁边,欲胁迫牟某发生性关系,被牟某拒绝,刘某随即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三被害人系在校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通过网络引诱三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聊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而实施性侵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已有妻室儿女,但不忠诚于婚姻,通过网络寻求刺激。三位被害人身为初三学生,却为蝇头小利甘愿献身,令人惋惜。

法官提醒市民,如今网络已与我们的生活学习密不可分。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家庭和学校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仅要引导未成年人在现实社会中如何保护自己,更要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规避风险。

男子强奸邻居家智障女儿

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4年4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邻居家中,将被害人陈某(不满16岁)带至卧室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后经审理,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针对未成年且是智障少女的性侵犯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是邻居,本应邻里互助,但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被害人家中对系未成年人和智障的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性质恶劣。因智障人群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性防卫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因此监护人应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措施。

五岁男孩掉入小区窨井摔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25万余元

林某(2006年出生,小学生)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一小区居住。该小区的人行道与绿化带交接处内侧有一窨井,窨井上未加盖井盖,只在旁边有个石板,无其它警示标识。2011年3月5日,林某在母亲陪同下出门,由于雪化路湿,不慎掉入窨井。后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在开放的窨井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给公众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林某及家人对危险不能产生合理的预见并避免,故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256265.6元。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公共设施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案件。物业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人,有义务对窨井进行维护、修缮并随时排除或控制相关危险源,以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的损害。本案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过错明显,依法应承担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新闻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多为猥亵或强奸等案件

本报5月26日讯(记者王超)记者从东营中院了解到,东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1件73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案件15件15人,从犯罪类型来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多数集中在猥亵儿童或强奸等性侵类案件。

从犯罪类型来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多数集中在猥亵儿童或强奸等性侵类案件,该类案件共49件占69%。其次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该类案件共13件,占18.3%。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件6件,拐卖儿童和绑架案件3件,共9件,占16.9%。从罪犯人群结构来看,三类人群犯罪率较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无业人员占绝大比例,但也出现了教师、交通协警、医生等特殊群体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从被害人身份来看,猥亵儿童案件和绑架案侵犯对象集中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身上,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则集中在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的学生。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对网络的迷恋和轻信,借用网络聊天进行交友、诱惑进而实施犯罪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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