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田某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垦利县胜坨镇一公寓东侧田某租住的房间内一起喝酒,后发生纠纷。气愤之下,田某竟然手持家中的两把菜刀将张某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照相关法规,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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