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垦利县一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公司路口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事故,致王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为逃避法律制裁,竟指使被告人张某顶替并弃车逃逸。张某明知是马某甲驾驶轿车肇事的情况下,仍然以顶替的方式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为肇事驾驶员,以帮助马某逃避侦查。后经垦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包庇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明知马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均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我国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咨询办案人员了解到,有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心理,不是第一时间救助伤者而是逃离现场,为了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的肇事者还会使出找人顶包的手段,企图逃避责任,但最终结果往往是原形毕露,害人害己。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出现逃逸顶包的行为,不管是逃逸者,还是顶包人,性质都是违法人,都将难逃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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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4日凌晨,东营李某在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东营区西一路行驶至与北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驾车行至此处的常某相撞,致其失控撞至路口一红绿灯灯杆,常某车上乘坐人员高某、王某当场死亡,常某及乘车人温某、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害怕承担责任,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对伤者采取救助措施,反而驾车逃逸。
李某逃回家中与妻子王某商定,由王某为其顶罪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发现破绽,,得知其丈夫李某才是事故的真正肇事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肇事逃逸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并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某妻子王某明知李某系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而冒充肇事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投案,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报记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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