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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驯养野生动物,罚!

来源:黄三角早报 2016-10-26 22:4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张婧婧通讯员杨振坤陈晓辉)近日,东营市森林公安局垦利分局民警在林区巡逻时发现:垦利县某农业公司院内养殖区养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短尾猴、小天鹅、猎隼各一只。经查,该农业公司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他人赠送的猕猴、短尾猴、小天鹅、猎隼擅自当作宠物驯养在该公司院内,属非法驯养野生动物。

森林公安垦利分局当即将猕猴、短尾猴、小天鹅、猎隼成功解救,并迅速送到了东营黄河三角洲动物园喂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垦利分局对该农业公司擅自驯养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东营森林公安提醒广大市民,猕猴、短尾猴、小天鹅、猎隼等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驯养繁殖、猎捕、非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营森林公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这种违法行为,并同这种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举报电话:0546-83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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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的稀少的和濒临灭绝以及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除了已经为大家所熟知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丹顶鹤等这些动物是保护动物。但很多人还不知道,梅花鹿、绿孔雀、蟒蛇、天鹅、穿山甲、猕猴、四爪陆龟、凹甲陆龟、大壁虎等,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目前,依然有些人把这些动物当食材或宠物来买卖,殊不知,在我国对国家保护动物的“买”和“卖”都可能会触犯法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国家有计划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只要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三种行为之一,便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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