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的郭先生2012年12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八路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到目前汽车行驶里程9000公里,在保修期内。今年 2月23日,汽车行驶过程中变速箱突然出现严重异响,联系汽车销售公司勘查后,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履行合约,不予免费维修处理。
接到消费者申诉后,东营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立即安排12315调解人员与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联系和调查。汽车销售公司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汽车变速箱出现异响问题属实。然而,按照厂家要求,该车应于2013年4月和11月各做一次例行保养,但是该车自购买后只于2013年1月份到汽车4S店进行了免费首保,2月后做过一次检测,此后该车再也没有按照《用户手册》相关规定到任何一家该品牌汽车服务站做过保养或维修,认为该车属于自行放弃质量保证服务权利,不享受质量保证服务。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汽车4S店认为,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说,厂家在使用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车辆如果有在非特约经销商的维修、保养记录,就视为放弃整车质保,规定应该是有效的。郭先生则认为,车辆的故障不是因为保养不当造成的,保养过程中既没有更换变速箱油,也没有进行任何拆装,在外面保养不是造成变速箱故障的原因。
经调解人员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汽车4S店维修人员赶往利津县上门对郭先生的汽车进行了维修,费用共计 800元,郭先生仅承担90元成本费,双方均表示满意。(记者 李红佳通讯员 谢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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