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2003年春节,李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李某向许某借款30000元。三年后许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无果,随将李某与其妻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经仲裁庭审理,赵某因期间与李某已经离婚,遂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7年8月25日,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过后,李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李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许某借款,许某从邮局给李某汇款30000元。2005年7月20日,赵某以李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赵某所有,债务也由李某个人负责偿还。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仲裁”。2006年9月23日,许某在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随将李某和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30000元。庭审中,许某认为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经仲裁庭审理,许某的3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李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因在于:一是李某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赵某并不知情。二是赵某没有共同参与李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该笔债务是李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三是从赵某因李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赵某得知李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李某和赵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赵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许某对赵某的仲裁请求。
(熊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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