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3日讯(见习记者刘海滨)近日,本报读者魏女士通过热线反映,说自己在欢乐时光KTV内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食品已经过期3天,而当场要求索赔时,店方只给予商品的原价赔偿。
在采访中魏女士告诉记者,这是27日发生的事情。“当时看到有卖韩国品牌的巧克力棒,就想买个尝尝,可是吃了几口,感觉味道不对。”随后她看包装纸上的生产日期,发现该食品已经过期3天。“当时我就给售货员反映情况,可她并不承认,随后我就给她看上面的保质期,她才表示只能照原价赔偿。”
随后记者来到了欢乐时光KTV内的超市,发现货架上已经没有这种巧克力棒销售。记者问售货员是否发生过出售过期产品的情况时,售货员忙说:“我们这里根本不会有过期商品,要是卖的话肯定会对我们店影响很大。”随后记者给一位负责人看了魏女士发的微博,他也只是表示,可能是有什么误会才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我们也欢迎大家来监督我们,肯定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负责人说。
随后记者打通东营市消费者协会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无意行为,且消费者本身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害时,店家提出原价赔偿并不是不合理。“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商店在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如不足500元,应按500元赔偿。如果对消费者构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时,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工作人员还提醒,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留原始证据。“比如购物时的收据、发票以及所购买的物品,一定要保存好,以便自己在维权时能够出具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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