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替老乡参加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被监考老师逮个正着。9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替考罪分别判处路某、边某罚金6000元。
经查,边某,女,出生于1993年,中专文化,陇南武都人。路某,女,出生于1995年,初中文化,与边某为老乡。2016年2月,路某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5月27日,路某与边某聊天时,产生想让边某替考的想法,获边某同意后,路某将身份证和准考证交予边某。5月28日,边某持路某证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兰州市第五十五中学”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次日在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在核实身份信息时发现替考,并将其带离考场后交由公安机关,路某于5月31日投案自首。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边某、路某行为均构成替考罪。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边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后果,也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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