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馨】9月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省地税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零散纳税人(个人)临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就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公告》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定期定额、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对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具体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按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饮食业按7%;娱乐业按20%;其他行业按10%。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公告》还明确,对于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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