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尚也)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成本监审结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对甘肃省试行到期及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给予批复,其中批复试行到期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35项,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49项。新标准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
批复明确,计量器具检定,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检定收费中已包括证书费,不得另行收费。各级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计量器具检定规程规定开展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除自愿委托外,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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