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物业公司老总黄某某通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萧某“暗中助力”将业主上交的房费、水电费、停车费等近9万元据为己有。1月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此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萧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非法所得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建投)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甘肃建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为甘肃建投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为建材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宏远公司主要负责建材公司位于西固区钟家河的南院小区和北院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财务受建材公司监管。
黄某某在担任宏远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该公司收取房费、水电费等费用及管理使用建材公司下拨的维修费的职务之便,截留公款私设小金库并由宏远公司收费员李某某保管。黄某某于年至年期间,从李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支取元个人使用。同时,授意负责停车费收取工作的被告人萧某从其收取的停车费中截留部分供其使用。被告人萧某利用停车软件计费漏洞及财务监管制度漏洞,隐匿部分停车费收入。年至年期间,萧某累计将所隐匿的停车费收入元交给黄某某供其个人使用。另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诉机关退回全部赃款。
西固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萧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甘肃建投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及管理漏洞,将公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数额,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及第二起犯罪事实合计为 元;关于被告人萧某的犯罪数额,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为 元;二人的涉案数额均为数额较大。被告人萧某的贪污行为系他人授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因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微, 结合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和退赃的情节,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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