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讯(记者苏叶)王某在流水线干活时受伤,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声称“这是工人的自残行为,不应构成工伤”,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2月20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王某是兰州雄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泰公司)的职工,2016年1月16日14时30分,在从事推棒工作过程中,因棒卡在锯棒台上没有到位,便用左手去处理时,后面送棒工没有看到情况将另一根棒向前推入,造成王某左手中指、无名指挤伤。2016年3月24日,王某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某为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雄泰公司不服,称当时王某在推棒过程中,因棒卡在锯棒台上没有到位,王某在没有告知锯棒班长及后面送棒工的情况下,擅自用左手去处理,这种情况应认为是王某在工作中故意伤害自己,属于自残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后果应由王某自己承担。雄泰公司以此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兰铁中院审理认为,兰州市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据此驳回用人单位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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