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云) 商户在向物业缴纳了卫生费后还要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这样的收费合理吗?在城关区草场街十字的商户边女士给西部商报打来电话投诉。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收费所业务股称,城市垃圾处理费不同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卫生费,是完全按照兰州市物价局下发的文件通知来收取,是合理的,不存在乱收费。
2月22日,市民边女士向西部商报天天3·15——维权监督月活动热线8119000反映称,她是城关区草场街十字的一位商户,当天中午来了五六名自称是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开始向每家商户收取卫生费,给她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共收取了510元。边女士告诉记者,平时物业就在收取卫生费,而这次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又收取了城市垃圾处理费,不知道两个单位收取的费用项目是否是同一个项目,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记者看到,边女士所提供的发票,是甘肃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收费项目为城市垃圾处理费,发票专用章也显示是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边女士所持的两张发票分别是2016年8月至12月的150元和2017年1月至12月的360元。
边女士被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到底合理不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收费所业务股的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介绍,城市垃圾处理费是生活清运、转运至垃圾场以及终端处理,不同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卫生费。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向商户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是完全按照兰州市物价局下发的文件通知来执行,商户产生了城市垃圾,收费是合理的,不存在乱收费。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兰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记者从中看到收费对象为兰州市所有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还有详细的收费标准,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在工作人员提供的《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7号)中看到,《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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