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一举盗得145万余元冬虫夏草的张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相应罚金。
生于1992年的张某某刑满释放不久,2015年1月18日又被刑事拘留了。原来,2012年7月17日晚,张某某就窜至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地点,翻窗入室,盗窃该单位六间办公室财物,经鉴定涉案总价值共计人民币4733元。此后他并未收手,大肆在多处办公楼、住宅处实施盗窃。法院认定,张某某实施盗窃七起,盗窃物品最大单笔价值145万余元冬虫夏草,盗窃金额达147万余元。另查明其因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兰州中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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