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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专项资金 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来源:西部商报 2017-04-05 06:0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欧阳海杰 实习生 谭琴) 为规范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甘肃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并出台《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也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三种方式核定棚改安置套数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补助等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办法》称,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数统计口径:1、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开工套数:直接货币补偿开工套数=项目货币补偿款/(当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取整不进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核定的开工套数小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时,可以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套数。对于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要分别计算核定。 2、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开工量。3、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核定开工量。

不得向承租家庭重复发放补贴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在使用中要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也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1、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2、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3、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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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奖公告2017-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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