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甘肃省将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全面普查阶段、总结发布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通知指出,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通知强调,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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