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因多次盗窃服刑的惯盗盯上路边随意停放的中高档轿车,采用专门的撬车工具,盗窃车内财物屡屡得手。18日,记者从绵阳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这两名惯盗近日在该院受审,被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
■冯凤琼特约记者黄志富
2016年7月6日下午4时许,赵先生将车停放在高新区永兴镇某速运大门处,去附近办事。前后不过十几分钟,等他返回车上,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腰包已经不翼而飞,内装1.5万余元现金、票据、证件等物品。在赵先生腰包被盗后约40分钟,同一地点又上演了同样的一幕。杨先生将车停放在该速运大门处离开后,放在驾驶室里的黑色电脑包也被盗走,内有200余元现金和票据等物品。
“离开车辆不过十几分钟时间,车上的东西就不见了。”去年7月初到当月中旬不过十几天时间,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就接到4名车主报警,反映车内物品被盗,损失从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2016年9月14日,当两名盗贼准备再次作案时,被高新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据49岁的何某某交代,自己于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6月底刑满释放没几天,就认识了52岁的贺某某,而贺某某也在2015年4月、2016年2月分别被判刑6个月,两人一拍即合,提议合伙盗窃车内物品,由贺某某驾驶摩托车,担当望风接应的角色,何某某实施盗窃,所得财物均分。他们只需一二十秒就能撬开车窗,整个盗窃过程不过一两分钟,而被盗车辆有一半都未锁好车门。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人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根据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两人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中,被盗车辆都是随意停在路边,贵重财物随意放在车内,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本案法官提醒市民,车主应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守的场所,确认是否关好门窗、锁好车;车内最好不要放大量现金与贵重物品,以免引来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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