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邻水某中学在校学生刘某某组建了一个名为“义战堂”的社团,刘某某任堂主,只要社员遇到麻烦,刘某某就会组织一些社员出面解决,会员则需每月交纳会费30元。
2012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刘某某组织社员殴打了校友熊某某。熊某某为报复,与刘某某约定在该县鼎屏镇东门桥头打架。熊某某邀约了在校学生邱某、胡某、朱某某等人,刘某某召集“义战堂”的在校学生李某、张某某、廖某某等人,双方在东门桥口聚众斗殴。在斗殴中,邱某使用折叠刀将刘某某捅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熊某某主动投案,其法定代理人对伤者刘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获得了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
2013年12月,邻水县检察院以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向邻水县法院提起公诉。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点评: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朝气蓬勃,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但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容易被社会一些不良的风气及影视作品中的暴力内容所诱导,常为一些所谓的“哥们儿义气”,拉帮结派,感情用事。这类案件经常是一人发起事端,其他人不问事由、不计后果,就群起而攻之,导致校园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审理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力挽救他们,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本案中,熊某某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因邀约多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他是未成年的学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伤者,取得了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处罚熊某某同时,也为了挽救熊某某,最终予以从轻处罚,给予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的刑事处罚。
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经常出现一些摩擦都是很正常的现象,面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可以加强沟通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可以本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心态选择原谅,也可以借助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如果当时熊某某有法治意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那么,刘某某则会负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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