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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混凝土砸伤路人11名住户遭“连坐”

来源:广安日报 2015-10-15 04:3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30日傍晚,袁某与丈夫吃过晚饭后外出散步,路过邻水老城区某居民楼巷道时突遭横祸,袁某被该楼外墙侧面泡裂脱落的混凝土块砸伤。丈夫报警后,赶来的民警将袁某及时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一万余元。

3个月后,袁某出院,并多次找到该单元楼业主协商赔偿问题均无果。袁某认为,该单元楼17名住户共有的外墙面混凝土脱落,存在安全隐患,但他们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又未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袁某将该单元楼17名住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29元。

2014年7月,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最终判决11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袁某13829.2元,同时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邻水县法院法官陈于介绍说,高空坠物的案件分两类:一类是因建筑物、搁置物等设施发生脱落,导致物件从高空坠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另一类是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等造成他人损害。前者的责任主体在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而后者则是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发生外墙脱落的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同时没有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因此该单元楼内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租人)应承担袁某受伤的民事责任。袁某主张17名被告均有责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确定11名被告系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此,我们驳回了原告对其他6名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陈于提醒广大市民,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者可以起诉相关住户,因此高空抛物可能导致邻里“连坐”,希望大家养成不乱抛掷物品的良好习惯,不在窗台放置危险物品,经常检查空调外挂机、门窗、花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灯箱等户外设施业主也应经常对户外悬挂物加固、维修,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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