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家住邻水县冷家乡的童某,家中上有年迈多病的双亲待赡养,下有一双不到6岁的儿女需抚养,妻子吕某收入微薄,家庭条件十分困难。
为了养家糊口,他长年在广东务工,今年2月返乡探亲。2月25日,童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岂料迎面与范某逆向驾驶的小车发生剧烈碰撞,因失血过多,童某当场死亡。
该县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违章逆行应负事故全责,童某正常驾驶无需担责,案发后范某主动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8万元,获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4月2日,邻水县检察院以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邻水县法院提起公诉。邻水县人法院经审理,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
为取得相应民事赔偿,童某亲属遂委托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民事诉讼起诉至邻水县法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案情分析,认为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关键性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童某为农村居民户籍,但其长年在广东省广州市惠阳区务工,其收入来源地为广东城镇。
若按农村户籍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只有1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若参照广东省一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有6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中间的差距接近50万元。但本案恰恰缺少直接证据证明童某长年在外务工。
为给童某亲属争取最大化利益,律师远赴广东省调查取证,取得了工头、工人的证人证言,找到了有童某签字的工资发放单,并通过走访当地派出所、童某房东等收集到了童某在当地工作生活过的一系列证据证言,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2015年4月,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范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依法赔付。
律师点评:
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铖称,在交通事故中,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赔偿标准差距非常大。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以户口登记的居民性质来确定赔偿标准为原则,但在生活中,人口流动性较大,大量的农民长年在外务工,如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赔偿的,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如果童某有惠阳区的暂住证或劳动合同,那么取证会顺利得多,但因无任何直接证据达到证明目的,所以才需要收集大量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的,至少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证明其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但是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常因为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而败诉。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尤其是农民朋友在进城务工时,务必注意收集好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比如暂住证、租房合同、各种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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