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苗 刘婧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日,邻水县一公司职员田某闲来无聊,创建了一个名为“激情人生”的QQ群,并邀请好友周某、花某作为群管理员,共同管理群,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群成员300余人。
群内成员主要以传播淫秽内容及性交易为主,部分群成员在QQ群共享文件中上传了淫秽色情视频和色情图片,以供群内成员下载浏览。田某等3人作为该QQ群的管理人员,不仅不加以制止,还在该群内传播黄色图片多张。
2015年3月,邻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该QQ群涉嫌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经查,该QQ群共享文件内有淫秽色情视频70余部,淫秽色情图片500余张。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今年4月,田某等3人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并查扣涉案工具,查封了该涉黄群号,后邻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3名被告在归案后坦白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田某等3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周某、花某分别拘役4个月。
律师说法:
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昌彬介绍说,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视为淫秽物品。同时,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田某、周某、花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300多人之间传播淫秽色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作为QQ群或者帖吧等网络管理人员,有责任引导网民规范行为,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与发帖人应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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