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28日,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接到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调查钟某医疗器械宣传和推广中是否涉嫌与审批产品适用范围不相符合的夸大宣传函》,遂对钟某的经营行为进行核实。
经查,钟某作为上海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宣传、推广代理商,在宣传推广活动中,向广大群众宣称某医疗器械具有增强大脑局部血流量、增加机体ATP酶的活性、活化免疫球蛋白等9大功效。然而,这些功效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审核,也未依照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内容进行宣传,擅自向群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扩大其功能。
钟某因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夸大产品功效,2016年3月,邻水县工商质监局给予钟某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件评析: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称,钟某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广告内容,向群众夸大宣传虚假的医疗器械广告,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为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故邻水县工商质监局对钟某上述行为做出“处罚款共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应当由相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广告内容应该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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