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高云君
开栏的话
《蜀思蜀议》今日与您见面了。本专栏以观察世相,探究机理,深化认识为目标。定位于时评与随笔之间,时评的时,是时势的时,非时间的时,故话题的切入既考虑即时新闻但不囿于即时新闻。世间万象,皆可涉猎,地域上优先考虑蜀中题材。努力于表相中察本质,以问题意识直面假恶丑,为纠偏治弊荐方;留心改革进程,于细微处察变化,鼓舞新时代正气清风,为国家善治献芹。
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多项举措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其中,特别提到加强对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案件受理审查机制和立案审查标准,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意在通过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防止公权滥用保护公民权利,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重要的一环。25年前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结束了我国“民告官无门”的历史。如今,民告官已是社会常态。但制度阀门虽然开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的话说,“行政诉讼面临‘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笔者注),最突出的是立案难。”
按照制度设计,只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公民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可实际情况往往非常艰难。民告官要想法院立案并非易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往往不愿当被告,一些法院也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据统计,全国每年因为行政纠纷引发的信访高达400万至600万件,而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只有10万件左右。有些地方群众“信访不信法”、官员为截访劳民伤财的局面由是形成。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想逐渐消退,公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民告官立案难的矛盾越发突出。略加探究,立案难既有司法自身的原因,更有司法之外的原因。
从司法自身的原因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窄颇受诟病。早有论者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正面列举式。此方式的优点是具体、清楚,便于操作,但缺点是难免挂一漏万。好在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行诉法修正案(草案)》已对此有所调整,相信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这一缺陷会有所弥补。
从司法之外的原因看,立案难症状在法院,病因在一些地方政府。缺少节制的行政权时常对司法权予以干扰。无论是司法实务者还是法学界人士多认为,不敢受理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主因。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常替法院在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限制性规定,明确哪些案件不得受理,法院要是不听招呼,就不配合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其实即便司法环境如此,法院也在尽力腾挪。比如,四川省高院试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确定成都中院、广安中院为试点法院,探索司法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这些措施不能说没有效果,但在现行体制下,效果仍然有限。
显然,民告官立案难的局面要从整体上有大的改观,尚需更高层面更大力度的支撑。行政诉讼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司法方式直接规范公民与政府的权利义务,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引导公民以合法理性的渠道去解决诉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侵犯。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方案中,法治政府的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此之际,四川省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方略,我们有理由期待,借此改革的势能,综合各方的智慧和力量,四川会以破解民告官立案难为契机,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更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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