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安鼎
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目前共有157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
报债权金额逾17亿元。经审计,截止2015年4月20日,债务人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账面资产总额545,918,852.09元,负债总额572,083,290.98元,所有者权益-26,164,438.89元,资产负债率
104.79%。本院认为,债务人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且其资产形态和营业状况导致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裁定宣告广
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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