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江安 陈霞
“感谢你们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了我救助!”日前,得到广安区检察院司法救助的村民王某感激地说道。
近年来,广安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机制新途径,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控申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司法救助小组,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权力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截至目前,已成功对3人实施了国家司法救助,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5000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明确范围 主动救助
根据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该院将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刑事被害人扩大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对民事案件中家庭特别困难、没有得到被告赔偿的原告给予适当的救助。此举既不违背现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政策规定,又缓解了原告的生活压力。2014年,在郭某与谯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中,经法院判决由谯某支付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费等共6万余元,但郭某一分赔偿都没有得到,郭某因此上访,要求检察院监督。鉴于郭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该院对郭某进行了国家司法救助,并将10000元救助金发到了郭某手里。郭某说:“我想都没有想到有这么好的事,居然检察院主动帮我申请了救助,还给我发了这么多钱,我孩子的学费不愁了。”
端口前移及时救助
今年5月,广安区检察院出台规定:针对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只要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可能符合被害人救助条件的,承办部门均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被害人救助程序。对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简化申请程序,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即予以准许。做到“应救尽救”,不让一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落单”,并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救助。虽然目前广安区还未实行救助金提前拨付到检察院单位账户上,但是广安区检察院采取直接向区政府提请解决国家司法救助金报告的方式,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目前该院办理的救助案均在一个月内办结,救助金拨付到院后也均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当事人手中。
提高标准 有效救助
基层检察院在实施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普遍存在救助金额不高的情况,救助金额多为5000元以下的小额救助,救助的救急救难功能没能得到充分发挥。2013年,刘某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相依为命的女儿向广安区检察院提起了救助申请,当时批准救助金为2000元,相对刘某的实际困难,这2000元救助实在是“杯水车薪”,根本达不到救助的实效。去年以来,广安区检察院多次专题向党政部门领导汇报救助情况,从根本上解决救助资金问题,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如苏某在故意伤害中死亡,其家属邹某年过七十,生活非常困难,广安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决定救助邹某并发放了10000元的救助金,该救助案的办理,让邹某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抚慰了老人受伤的心,帮助老人解决了实际的生活困难。
多种途径长效救助
广安区检察院建立了救助跟踪档案,在开展救助后,坚持定期回访,了解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活境况,发现在实施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尤其是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因医疗费用巨大、陷入生活和医疗困境的特困刑事被害人,积极报请并建议当地政府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并协调民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其解决低保、子女学费减免、廉租房、就业、康复治疗等问题,变一时经济救助为长效帮扶救助,实现执法为民与矛盾化解的“双赢”。如在救助某强奸案受害人李某时,虽然为李某申请到了500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但在回访的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家新增的困难,该院通过与镇政府和区民政局协调,为李某一家三口申请到农村低保,长期有效地保障李某一家人正常的生活开支,李某也因此感受到法官办案过程中的人情味,并确信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了自己的案子,没有“诓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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