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是他们的帮助让我们邻里握手言和,并且让小唐拿到了应得的补偿!”近日,唐某监护人陈某言语中透露出对广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深深的谢意。
家住协兴园区浓溪镇友谊村一组的唐某与谢某系邻居关系,且两家关系很好。谢某在村里租了一门市用来收售稻谷,由于唐某智力上有残疾,在监护人陈某的许可下,平时到谢某门市义务帮忙做点事情。不久前,两家却因唐某的一起意外事故而闹僵。原来,由于谢某在程某处购买的稻谷一直未运走,2015年10月底,唐某用手推独轮车将稻谷从程某家运至谢某租住的门市内,当行至浓溪镇到龙安乡友谊村6组23号门市岔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冲下陡坡,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唐某受伤。事后,唐某被送往广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唐某左肩关节脱位,并有多处骨折,而因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唐某必须自己承担医疗费用8000余元。由于唐某为智力残疾人,没有收入来源,巨额的医疗费让唐某难以承担。无奈之下,陈某带领唐某来到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该中心在接受此次申请后,经调查取证、案情分析,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时提出:本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唐某为谢某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帮工人;谢某作为接受帮助的人,属于被帮工人。唐某是在为谢某无偿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受益人,谢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既是道义上的责任,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最后,经调解,谢某一次性补偿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8000元,邻里关系重归于好。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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