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曦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丁某与杨某通过视频聊天在网上认识。同月11日二人相约见面,在一起吃完宵夜后,丁某邀请杨某去家中玩耍。二人在乘车前往丁某家的过程中,杨某坐在出租车前排副驾驶,丁某坐在后排。丁某主动提出帮杨某拿挎包,杨某欣然接受。途中,丁某擅自翻动杨某挎包,将其包内1部价值1210元人民币的手机和500元现金悄悄放到自己身上。
到达目的地后,丁某借口要上厕所,将包还给杨某后,随即携带手机和钱逃离。杨某等了很久,不见丁某回来,意识到有问题,翻看自己的挎包,发现手机和钱不见了,立即报警。杨某随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和丁某的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杨某再次打电话找到丁某,向丁某索要自己的财物,丁某不予理睬。丁某在得知杨某已经报警后,为让杨某去派出所撤案,丁某在3天后,归还了杨某手机,同时向杨某出具了一张500元的欠条。目前,500元现金已归还,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丁某的行为到底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可能很多人存有疑虑。为此,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解释说,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第一,杨某对其财物始终保持自主占有的意思,并在事实上将财物控制在支配领域内。本案中杨某与丁某初次见面,虽然让丁某帮其拿包,但并没有作出让丁某随意支配其包内财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二人同在一辆行驶中的出租汽车上,尽管杨某对包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但仍然在其事实支配领域内。因此,在此过程中,杨某一直对其财物持有自己占有的意思,并将其控制在自己的事实支配领域内,属于自己占有,而非交与丁某占有。
第二,杨某交给丁某的包属于封缄物,丁某擅自将其开启,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实际生活中,封缄物应区分为易于打开的封缄物和不易于打开的封缄物,而本案中杨某的挎包正是属于易于打开的封缄物。对于易于打开的封缄物,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可以高度信赖的关系,那么委托人将封缄物整体交予受托人保管时,应该承认受托人对封缄物内财物也占有。但是,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不存在高度信赖的关系,那么这时的封缄物内财物仍应该属于委托人实际占有。本案中,丁某和杨某只是初次见面的网友,并没有恋爱关系或其他密切社会关系,二人之间不存在能够容忍私自开启封缄物的高度信赖关系。因此,杨某挎包内的财物仍然是其自己占有的,丁某私自打开包的行为超越了杨某事前能够预期、能够容忍的限度,属于对他人财物的非法使用、处分行为。
本案中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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