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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缓刑还是实刑?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9-03-29 01:01   https://www.yybnet.net/

检察官的“细密”为服刑人员争到“丁点儿”权益

郑丽娟 仝昊 本报记者 雍剑波

18日,武胜县八一乡的陈某带着一面写有“感谢人民检察官”字样的锦旗来到武胜县检察院。陈某激动地说:“谢谢检察官,如果不是你们依法维护我的权益,我可能已经被关进监狱了。现在,我已经开始正常务工,按时接受社区矫正,努力改过自新。”

未按期接受社区矫正缓刑变实刑

陈某为何要向武胜县检察院送锦旗?事情得从三年前说起。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合川区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4年。一审判决后,因为同案人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在案件二审期间,陈某因为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随后被送进广安市戒毒所。

2017年5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对陈某维持原判。而此时,陈某已在广安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两个多月了。

依照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应按期接受社区矫正,但是陈某身处戒毒所,无法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武胜县司法局收到合川区法院关于陈某的判决书后,将陈某无法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况反馈给法院。因为陈某未按时接受社区矫正,合川区法院裁定,撤销陈某缓刑4年,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法院的裁定,意味着陈某由缓刑变为了实刑。而关于此裁定,在戒毒所里的陈某并不知情。

2018年9月30日,陈某因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表现良好,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从戒毒所出来后,陈某来到武胜县司法局报到,以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合川区法院已撤销其缓刑,陈某报到没有成功,还被告知按照法院裁定,他将面临收监服刑。“我没有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是因为存在不可抗拒因素,我在戒毒所里,失去了人身自由。”陈某很懵,他不明白,自己在戒毒所,不能如期接受社区矫正这是客观因素造成的,法院不应该撤销其缓刑。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监督维护合法权益

武胜县司法局将陈某“缓刑变实刑”的情况通报武胜县检察院。该院副检察长张斌发现,此案适用法律和相关程序存在错误,如果不及时纠正,陈某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也将受到质疑。

张斌介绍,经审查,陈某未能按期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因其被强制隔离戒毒,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系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正当理由。合川区法院以陈某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到社区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为由,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当时的情况是,按照撤销缓刑的裁定,陈某从戒毒所出来,应该被立即收监,但是收监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案件执行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如果不收监则对陈某的判决要依法重新裁定。”张斌说,立即对陈某进行收监,如果后面裁定又不应该收监,陈某就有可能被“冤枉”收监一段时间,这样一来,不仅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2018年10月,张斌多次组织武胜县检察院和武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合川区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两地检察机关就该案交付执行是否进入社区矫正环节,撤销缓刑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收监执行后将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讨论。

经过讨论,两地达成一致意见,由合川区检察院依法对合川区法院撤销缓刑收监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武胜县司法局对陈某做好普法教育宣传工作。

最终,合川区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陈某案进行了再审,撤销了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恢复对陈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4年的执行。

◎律师说法

缓刑期间无法报到应及时告知

“缓刑期间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法院撤销其缓刑有法可依。”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词友向记者表示,“但陈某并非非主观上抗拒矫正,而是在缓刑期间因行政行为介入,导致其无法按照规定进行汇报。这种情况下,陈某或者办案机关就应当及时告知司法行政部门。”

桑词友进一步向记者解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法院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为避免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缓刑被撤销,桑词友建议,以本案为例,在陈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时,其家属可持强戒的相关通知文书,及时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或陈某本人向办案机关、戒毒所反映情况,借此告知具体情况。

本报记者 蒋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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