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记者站 张秋林 本报记者 李倩
5月26日,记者在岳池县采访时,该县长田乡道清寺村3组村民杨荣英向记者咨询,她因肺部手术用去治疗费5万余元,能否申请医疗救助。
带着杨荣英的问题,当天,记者来到岳池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了工作人员。社会救助股股长刘作荣告诉记者,根据岳池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等重特大疾病属于救助范围,但患者必须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属于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这六类人群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若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患者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刘作荣告诉记者,患者需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新农合(医保办)补偿表、出院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明等证件,“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政府公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的,由民政所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民政局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
刘作荣介绍,对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限额补助时,应剔除政策规定不纳入救助的药品自付部分、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患者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实际支付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实行按比例限额分段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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