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2年1月,岳池县人徐某与王某举办婚宴,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徐某仍与前男友张某藕断丝连,并在同年3月怀上了张某的孩子。同年6月,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徐某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2012年12月,徐某产下一子,王某为其支付3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但王某一直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并要求妻子徐某做亲子鉴定,遭到徐某的反对。2013年,双方感情破裂,开始分居生活。
2014年4月,王某起诉至岳池县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徐某返还其支付的生小孩的医疗费4000元;赔偿小孩抚养费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王某坚持离婚,徐某同意离婚,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王某称其曾瞒着徐某,以假名字假身份去做过DNA鉴定,发现小孩并非其亲生,同时,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从出生日期及双方陈述推断,法院推论其非王某亲生。
因此,双方离婚后,孩子应由徐某自行抚养;王某为其支付的生产及抚养费用,性质上属不当得利,酌定徐某应予返还王某抚育费7000元;准予王某与徐某离婚;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徐某与王某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尊重对方人格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徐某在与王某举办婚宴后,仍与他人怀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其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夫妻感情。现王某坚持离婚,徐某同意离婚,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处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状态,王某不享有法定配偶的相应权利,徐某之失德行为不能认定为对法定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故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新闻推荐
本报讯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岳池县环保局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整治措施,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初显。该局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岳池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岳池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