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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出轨”怀孕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赔

来源:广安日报 2015-09-16 04:3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2年1月,岳池县人徐某与王某举办婚宴,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徐某仍与前男友张某藕断丝连,并在同年3月怀上了张某的孩子。同年6月,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徐某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2012年12月,徐某产下一子,王某为其支付3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但王某一直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并要求妻子徐某做亲子鉴定,遭到徐某的反对。2013年,双方感情破裂,开始分居生活。

2014年4月,王某起诉至岳池县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徐某返还其支付的生小孩的医疗费4000元;赔偿小孩抚养费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王某坚持离婚,徐某同意离婚,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王某称其曾瞒着徐某,以假名字假身份去做过DNA鉴定,发现小孩并非其亲生,同时,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从出生日期及双方陈述推断,法院推论其非王某亲生。

因此,双方离婚后,孩子应由徐某自行抚养;王某为其支付的生产及抚养费用,性质上属不当得利,酌定徐某应予返还王某抚育费7000元;准予王某与徐某离婚;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徐某与王某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尊重对方人格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徐某在与王某举办婚宴后,仍与他人怀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其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夫妻感情。现王某坚持离婚,徐某同意离婚,应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处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状态,王某不享有法定配偶的相应权利,徐某之失德行为不能认定为对法定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故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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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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