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王贵(化名)今年62岁,岳池人,年轻时当过民办教师,后来经过自学通过了四川省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考试,并先后获得基层法律工作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取得两证后,王贵与岳池县某镇法律服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将法律服务业务收入的45%上交法律服务所,余下55%作为个人报酬。该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办公场所、相关手续及必备证件,并负责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培训。
王贵这一执业就是20多年。考虑到养老问题,2002年,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保。2014年,王贵年满60岁,他的《执业证书》因资料不齐未通过年检,该法律服务所也不再与他签订《聘用合同》。
王贵认为20多年的劳动没得到认可,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后申请仲裁。2015年4月,岳池县仲裁委员会以王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该法律服务所形成劳动关系,并要求该法律服务所为其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发放职工福利。
2015年8月,岳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定王贵与某镇法律服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其他请求。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蒲霉指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依附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本案中,王贵与某镇法律服务所是一种挂靠关系,王贵没有向该法律服务所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是向代理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劳动或劳务,报酬亦是当事人支付;该法律服务所未对王贵进行劳动管理,王贵也没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王贵与该法律服务所不形成劳动关系。
同时,王贵明知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他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从未主张该权利或提出异议,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亦可印证王贵与该法律服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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