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办结一起第三人申请撤销生效调解书民事纠纷案件。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因物权确认纠纷,由该院作出(2013)岳池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调解书。后江某与罗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由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蓥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华蓥市法院判决书期间,江某认为:被告罗某甲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是由于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错误的确权,导致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岳池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某与被告罗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某乙、罗某丙与被告罗某甲之间的物权确认纠纷,均系普通债权法律关系。在被告罗某乙、罗某丙与被告罗某甲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权)之诉中,并未处分江某的权益。故江某的权益未因该诉讼而受到损害,江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无权请求撤销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2650号调解书。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江某的起诉。
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打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为第三人提供权利救济,从而推进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修改之前,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救济。本案作为岳池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民一庭法官高度重视,经数次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一审裁定。后江某提起上诉,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目前,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吴波 李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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