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柳南区西环路某小区的陈先生于2013年4月在上班期间与其同事谭先生发生争执后 ,陈先生激愤之下用手中的方管打了谭先生的头部 ,谭先生立刻就昏倒在地 ,其他同事马上报了警 ,之后陈先生也到医院预交了住院费。现陈先生想问:他愿意赔偿谭先生的所有医疗费及相关损失 ,是否还会因此坐牢?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余桂兰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人身伤害损伤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伤害致死除外) ,从重到轻依次分为重伤 、轻伤和轻微伤 ,且需依法鉴定进行区分;故意伤害造成他人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包括轻伤)以上的 ,方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 ,首先要看谭先生所受的伤害程度经鉴定后是否达到轻伤以上(包含轻伤)的损伤 ,如达到轻伤以上 ,则陈先生的故意伤害行为即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谭先生所受的伤害是轻伤 ,法院依法可对陈先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如谭先生所受的伤害是重伤 ,法院依法可对陈先生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陈先生愿意赔偿谭先生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可以在量刑时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 ,但并不能免除陈先生的刑事责任。 日报通讯员 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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