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柳北区北雀路的张某与家住柳北区跃进路的黎某是朋友。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向黎某借汽车外出办事,不慎与驾驶摩托车 、家住鱼峰区白云路的谢某相撞,谢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后认定:张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所驾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要求;谢某无证驾驶 、不戴安全头盔及驾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两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家属因与张某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准备将张某诉至法院。为此,谢某家属向本栏目询问:黎某将车借给张某使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邓凯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张某驾驶,且其应当知道其提供的车辆性能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缺陷,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日报通讯员 索生凤
新闻推荐
问日前,家住柳北区北雀路的张先生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他2010年7月参加工作,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10年12月止。2011年1月,他到另一单位工作,签订...
广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广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