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城中区东郡小区的小陈与家住城中区福柳新都的小黄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前,小陈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新房作为婚房并登记在小陈个人名下。婚后不久,小两口感情越来越好,但在经济上却常起纠纷,双方于是对财产做了处理并写下协议,双方约定:房子虽登记在小陈名下,但归小黄所有;双方婚前存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工资及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个人购买认为贵重的物品归个人所有。
后因感情不和,小黄到法院起诉离婚,小陈也同意离婚,但对于房子归谁所有却争执不下。小黄认为夫妻双方已协议约定了财产的所有权,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协议约定处理,该房屋应归小黄所有。而小陈则认为:该约定处 分了其个人财产,实为其将他的个人财产赠与小黄,但因赠与可随时撤销,他已不愿意将房屋赠与小黄,决定撤销赠与行为,所以该房屋应归他所有。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黎佳兴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小陈与小黄虽然对财产做了约定,但约定部分处分了小陈个人财产,不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处理模式,因而应认定为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该房屋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也就是财产权利转移前,小陈依法享有撤销权。小陈不愿意将给房屋过户至小黄名下,视为行使了撤销权,故该房屋应归小陈所有。
日报通讯员 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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