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家住鱼峰区西江路的老王在某汽车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轿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轿车变速箱噪音过大、有异响等故障。送修后诊断为变速箱质量缺陷,4S店为老王更换了变速箱齿轮,但经两次维修后,该车的相同问题仍未解决,老王要求退车。但4S店表示,他们作为厂家的代表,可以为老王修车或者向厂家反映,却不能为他退车或者换车,原因也很简单:当时,汽车不是“三包”商品。老王给律师打来电话问,他要求退车或换车是否有法律依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项光艺律师认为:国家对其他商品的“三包” 早有规定,但汽车“三包”的规定在2013年1月15日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明确下来,且该规定要到2013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该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车辆,由于没有“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解决方法通常是“只修不换”,即使维修多次仍然存在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换车。因此,老王只能在保修期内要求经销商免费修理,其要求退车或换车没有法律依据。
该规定实施后,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种情况,符合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这意味着不幸买到问题车的消费者,以往被汽车厂家借口“汽车没有‘三包\’规定”一口拒绝退换的,终于有法可依了!日报通讯员 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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