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新居配”的实施能有效解决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问题,实现住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供电企业等多方共赢。
(一)关于起草《办法》的指导思想
供配电设施正常使用年限为15年至20年,在房屋70年使用期内,供配电设施至少要进行3次大规模的更新和改造,每年也需要日常维护,更新、改造、维护费用巨大。而开发建设单位2年保修期满后没有维护责任,由于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业主共有,供电企业没有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用电故障,特别是需要更新改造供配电设施时,巨额资金无人承担。目前,全国20多个省市先后实施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维护的做法。建立供电企业负责对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供配电建设工程质量、设施维护责任、小区用电安全等问题。
(二)关于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确立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一是,界定了供配电设施的范围。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居民用户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的供配电设施。二是,明确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了发挥供电企业对配电网建设的专业技术优势,规定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抄表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三是,提出了公开招投标的要求,避免出现供电企业垄断现象。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在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四是,要求供电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正式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五是,为了解决供配电设施建成后70年的管理养护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约定,统一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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