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这些"流动"的食品摊贩将被纳入规范管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简称“三小”)是目前食品安全的“高危地带”,监管难度大。尤其是分布在大街小巷、农村地区的“三小”摊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更为棘手。
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三小”食品经营管理将进入规范管理轨道。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开办培训班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部署,相关工作方案也下发到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什么是“三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三小”的监督管理有了强有力的依据,但很多市民还分不清楚什么是“三小”。那么“三小”究竟如何划分?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需持证经营《条例》实施后,无论是深藏在小巷子里的食品小作坊,还是摆在车站旁的小粉摊,都需要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
记者了解到,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或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手续较为简单,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即可。
提交材料后,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皆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还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摊贩由“流动”变“固定”
说到食品摊贩,大部分都会想到流动摊贩。不过,《条例》实施后,流动摊贩将有望不再“流动”。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
同时,食品摊贩经营点应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此次实施的《条例》中,还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食品摊贩要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要在醒目位置张挂食品摊贩备案卡,并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三小”建立信用档案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三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方面,对“三小”食品经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一方面,建立“三小”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登记或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小”经营者不按《条例》规定执行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此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将会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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