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阮子文律师 15877193028
律师说房
案例
李先生购买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中含水电开户费,交房时水通电通。不过,当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小区用电开户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在供电部门立户,供电部门每月抄总电表,由物业再向每个业主抄表收费。现在小区交房一年多了,业主用的还是开发商建设时的临时工业用电,小区经常停水停电。请问,开发商没有按照要求安装一户一表,业主该怎么维权?
条例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国家政策的指引及舆论宣传背景下,本案合同订立时,业主完全有理由相信,合同条款表述的“一户一表”应是不同于传统总分表制下物理形态的一户一表,而是政府所倡导的完全意义的“一户一表”;业主接受开发商“一户一表”的承诺,其合同目的为:能够享有水电独立用户资格,与供水供电企业建立直接的消费服务关系,不受小区物管和其他用户影响。因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符合政府相关规定精神,保障房屋应有的质量底线与使用价值。
建议业主据此理由,先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一户一表”。协商不成,再考虑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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