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规模小,实力弱,一个小摊往往是一家人的生计。针对这些关涉民生的特点,“三小”条例宽严相济,既注重加强监管,又要注重服务保障。
支持“三小”做大做强
为支持“三小”做大做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街区建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免费举办培训班、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图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责任设定体现人文关怀
针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规模小、实力弱,关涉民生的特点,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结合实际设定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
对无证经营等一般性违法行为,条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及违反包装标示要求的,规定最低仅予以200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将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条例规定,可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小”食品纳入抽检范围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登记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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