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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黄富维
7月25日凌晨2时多,在南宁市广西物资集团宿舍区,一处电动车车棚着火,数十辆电动车被烧毁。此前,消防部门曾向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但后者未对电动车停放点进行整改。(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2版)
火灾已经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一切假设也于事无补。不过,在这当中,不能不让人有想象的空间。假若在接到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该单位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还会发生这起火灾事故吗?假若相关部门对该单位“一直没有进行改造”,不是听之任之,而是采取进一步的督促处罚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又何来火灾事故上演这一幕?
相信相关部门对这起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对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都会按程序进行。但是,唯独不能缺的是对这起火灾事故的反思。该整改却不改的火灾隐患,一旦出现了火灾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究竟是烧了就烧了,还是要严加追责?面对苍白无力的一纸整改通知书,是任由责任单位随心所欲,当作耳边风,还是要做到有令必行、有患必改?
面对该整改却不改的火灾隐患,不能见怪不怪。这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责任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以及监管部门的督促整改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类似案例还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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