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婷婷整理
朋友私售我的房产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张女士问:2014年7月,我将一套房产免费借给高中同学谭某居住。2015年5月,谭某大女儿因查出患白血病,需要大笔医疗费,因谭某救女心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买主赵某称其现居住的房屋系其所有,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2016年3月,谭某欲骗取我的房产证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被我发现,但此时赵某以已经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付完房款为由要求我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我拒绝后赵某向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我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请问谭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有义务协助赵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无偿让你同学谭某居住你的房屋,谭某对你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规定,债权与物权是分开的,即合同是否有效与是否取得物权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虽然谭某对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这并不影响谭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赵某并不因此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你已经拒绝协助赵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是谭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你,可见你不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赵某无权要求你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是否需支付相关利息
汤先生问:我公司是某工程项目承包人,发包人与我公司只对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当发包人违约欠付工程款后,我公司作为承包人,是否有权同时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和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张焕东律师解答: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承担利息之外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则承包人在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的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相反,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未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则此时不应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故你公司作为承包人无权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7月27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邓云升律师广西桂三力律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民商事纠纷。
下午:杨国军律师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股权、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遗嘱执行人、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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