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冬梅在法庭上接受宣判。广西高院 供图
8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自治区体育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冬梅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为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其弟张耀军(另案处理)密谋,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计人民币420万元,涉嫌贪污。同时期,张冬梅为帮助其弟张耀军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利用职权,通过项目资金帮助张耀军摆脱经营困境,使张耀军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获得广西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合计人民币500万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冬梅任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弟张耀军共同侵吞国家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共计9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冬梅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根据张冬梅贪污数额、认罪态度及表现,百色中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原题为《广西体育局原副局长张冬梅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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