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 黄芳整理
1 开发商未按约定交房,物业费由谁交?
陈先生问: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50%的购房款。我支付首付款后,也按合同约定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双方约定交付商铺的时间为去年12月31日,因银行未放款,后来开发商在今年3月才交房。现在物业要求我交纳今年1、2月的物业费,请问是否有义务交纳?
唐忠玉律师解答:既然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业主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所以我认为,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2 卫生局不介入处理退款赔偿,怎么办?
刘女士问:我听信某美容院的宣传,花了7000元购买一堆保健品,结果无任何效果,反而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向卫生局投诉,卫生局处罚了美容院,却只让我和美容院协商退款赔偿事宜,我该怎么办?
麻强律师解答:卫生局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对民事赔偿无权处理,只能建议你们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你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通过伤残等级评定、医疗鉴定等途径查明你的实际损失,由法院对具体的退赔数额作出判决。
4月16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 麦鹰雄律师 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下午 罗丹丽律师 广西君鑫信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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