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城烟罚送公字〔2018〕第2号
黄桂平:
2018年1月12日本局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逻索村逻索屯亮堂堂洗车店旁查获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于2018年3月21日在右江日报公告送达你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城烟罚送公字〔2018〕第1号),公告期限已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当事人违法销售总额45%的罚款,罚款金额12240.00元(计算公式:27200元*45%=12240.00元);2. 监督销毁你违法销售的10条“云烟(大重九)”及4条“芙蓉王(硬)”卷烟。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城烟处[2018]第 1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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